苏州大学自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考[2001]5号)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大学目前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苏州大学自学考试主考专业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中,非外语专业的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75分以上者。
(五)自学考试相应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六)非外语专业自学考试外语成绩未达到70分者。
四、申请、授予程序
(一)考生于6月毕业的在当年10月,12月毕业的于次年3月向苏州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自考办初审其毕业资格后送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符合条件过期未提出申请者作自动放弃论。
(二)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讨论后的名单及有关材料送苏州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由自考办汇总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在审核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将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本细则从2012年7月1日后毕业的本科生起执行。苏州大学自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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