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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学考试考籍转移、免考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0-08-30 09:50: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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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发展的需要,提高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水平,根据《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学考试考籍转移及免考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体制,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考办)、区县(自治县、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区市县考办)具体组织实施。一类助学自考专业的免考工作由主考学校自考办(下称主考学校考办)或助学园区管理办公室(下称助学园区)负责初审。

  第三条 考籍转移和免考工作每年办理四次。

  第一章  考籍转移实施程序

  第四条 考生不能同时在本市两个单位申请办理考籍转移手续。

  一、考籍转往外省(市、自治区)

  1、我市转往外省(市、自治区)的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原报考的区市县考办办理转考手续。区市县考办验核考生的课程合格证书原件无误后,即可打印“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成绩证明(区县版)”(见附表1)交考生校对。校对无误后考生须在“转考成绩校对单”上签字认可;考生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受委托人必须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在“转考成绩校对单”上签名,再由区市县考办经办人签名,注销其准考证并收取转考手续费,然后由区市县考办出具市考办制发的《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证明信》交考生。

  2、区市县考办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中旬前将当次办理考籍转移的考生数据上传至市考办。同时将相关纸质材料用特快专递寄(送)市考办,不得延误。

  3、市考办对区市县考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分省打印出考生的“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成绩证明”(附表2),作为寄往市外的考生档案。依次于每年的4月、7月、10月、次年1月中旬以前通过机要渠道寄往市外。同时在收到转考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公布在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交互平台上供考试机构查询。

  4、考生可于5月、8月、11月、次年2月初直接凭区市县考办开具的《考籍转移证明信》到转入地的省级考办查询档案转入情况。

  5、超出有效期的合格课程成绩不得转出。

  二、考籍由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市

  1、考籍由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市的考生,必须在考试报名期间到转入地区市县考办按新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待获得新准考证并取得在我市参加考试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等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后,再凭外省(市、自治区)的课程合格证书及《转考介绍信》一并办理免考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2、外省转入我市的考生若只有课程合格证书而没有外省《转考介绍信》要求办理免考手续的,区市县考办必须先通过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生档案是否已转入。档案未到者,不能为其办理免考手续。档案收到后,区县考办即可对照考生的课程合格证书为其办理免考手续,待考生申办毕业时,由区市县考办办证人员到“三方会审”现场提取考生档案予以审查。

  3、凡转入我市考生档案统一由市考办保存。

  三、一位考生多个准考证情况

  1、市内自考生不办理转考手续,本市准考证可在全市通用,即考生可持自考准考证在全市任一区市县报名参加考试。

  2、在一个区市县或多个区市县持有多个准考证的考生,必须在毕业前半年向首次办理准考证的区市县考办(亦即申请办理毕业证书地)提出合并档案申请。

  3、申请合并档案的考生须持全部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及居民身份证,填写“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见附表3)。

  4、区市县考办按审查无误的“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将需合并的准考证号用“重庆市自考管理系统”中的合并档案功能处理,其合并的档案材料、数据上报(传)时间要求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3款之规定执行。

  5、凡2000年以前考试合格的成绩,务必在2008年之前办理完合并档案手续,过期不再受理。

  6、在每次审核办理转、免考工作结束后由市自考办统一制作查询册并加盖公章分发至各区市县自考办和主考学校自考办或助学园区备案。

  第二章  免考实施程序

  第五条   考生不能在同一时间内在不同的两个区市县考办申请办理课程免考手续,否则一经汇总到市自考办将不予审核。

  第六条  需办理免考的考生在自学考试报名期间持本人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原件或毕业证书原件、成绩册等学籍证明材料到办理准考证的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申请办理免考手续,并在考办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程免考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进行初审。

  第七条  一类助学考生在校正常学习期间,原则上不能在外省参加考试,其合格课程不能办理免考手续。

  第八条  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对考生填写的免考申请表进行初审后,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中旬前将免考材料寄送市考办;同时将免考数据上传至市考办。

  第九条  市考办在收到免考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公布在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交互平台上。

  第十条  市考办将处理后的免考数据依次于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考试成绩下发时一并下发至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

  第十一条  考生的课程免考结果由各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向考生提供查询,市自考办不再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合格证》。

  第十二条  在每次审核办理转、免考工作结束后由市自考办统一制作转、免考查询册并加盖公章分发给各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交互平台仅供各区县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和助学园区注册使用。考生可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查询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和助学园区在审查办理毕业证书、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答辩(设计)或其他手续时请参考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交互平台提供的考籍信息,以重庆市自考办保存的成绩正本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考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考籍转移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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