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导论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第一章法的概念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第三章法律作用
[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第四章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五章资本主义法
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法系: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第七章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
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制,一般指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综合,即所有制形式,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者的综合。
第八章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人民民主专政:它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 ,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政策: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结合,具有二重性。
[ 民主的法制化] :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第九章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文化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也属于精神文明范畴的思想道德方面。是从法律意识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群体、和社会三种法律意识,其中群体意识最为复杂;社会意识通常指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意识。
法律文化:它是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
文化:从内容来说,社会主义文化同我国通常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文化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精神文明相对于物质文明而言。
第十一章法的制定
[ 法的制定]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 法的稳定性] :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 法的连续性] :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
[ 立法体制] :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一般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立法程序] :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
[ 立法技术] :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法的制定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主要指立法表达技术。
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 法的渊源]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调整范围的不同。一般法是指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实体法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职责、职权)的法律;程序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成文法和习惯法。根据法所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习惯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法律编纂:指国家立法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创制新的规范,修改不适合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法律或者法典。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汇编成册的活动,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形式。
法律清理: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范围的规范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授权法:指立法机关把自己某项立法权授权或委托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在授权范围内立法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章法律体系
[ 法律体系] :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同意整体。也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而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 部门法] :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第十四掌法的实施
[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法的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即包括司法。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 法的适用]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为“司法”。
[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 法律溯及力] :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 法律实效] :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 法律效果] :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
法律效益:指法律的实施是否给人们或社会带来某种有效的利益和好处,是否满足了人们或社会的某种需要或目的。
[ 国家赔偿责任] :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力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⑴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⑵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⑶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
第十五章权利,义务,权力-法律关系
[ 权利] :从形式上讲,权利的一般含义是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至国家本身),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 义务] :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即由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它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法律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仅体现国家意志;而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则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而且更体现具体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但当事人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才能构成合法行为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定情况或条件。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第十六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 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指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违约行为是产生民事法律责任重要原因。
[ 归责原则] 是指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的标准和规则。它对确定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绝对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 法律制裁] :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第十七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解释。它也成为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非正式解释:也称学理解释,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 立法解释] :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立法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规定。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
[ 司法解释] :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 行政解释] :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它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
实质推理: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的推理。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关系来解释法律。
第十八章法律实施的监督
[法律监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立法监督: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对立法行为和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纵向监督:是根据监督主体客体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对法律监督进行的分类,具有上下级关系的叫做纵向监督。
横向监督:根据监督主体客体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对法律监督进行的分类,同一层次的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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