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考收费标准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更新时间:2010-01-05 1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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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部门昨日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及相关问题的有关事项下发通知,确定了收费标准。并表示,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各高校已公布的招生简章中,凡收费标准低于通知规定的,按招生简章公布的标准执行;高于通知规定的,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通知中明确,主考高校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收取报考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5元,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20元(其中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为每人每科60元)。
主考高校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可以收取实践性环节考试费和毕业论文指导费(含答辩)。实践性环节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00元;毕业论文指导费(含答辩)实行分类收费,一类专业每人400元,二类专业每人600元,三类专业每人800元。此外,市教育考试院按规定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可以收取毕业生审定费,每人每次50元。
通知要求,各执收主体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对收费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以及超范围收费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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