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主义民主的伦理意蕴
论文关键词:民主,民主伦理观,道德
论文摘要:民主不仅是一种包括民主国体性质和民主政体形式的政治制度,而且是一种文化形态。在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中,民主的实质是主体自主,同时还隐含着对伦理道德公正的确认和肯定。把握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要认识到:民主不是对个人的否定,而是对个人的弘扬;民主不是多数群体压制少数群体,而是既尊重多数又尊重少数;民主不是只讲权利,而是也讲义务。
民主不仅是一种包括民主国体性质和民主政体形式的政治制度,而且是一种文化形态。民主文化具有民主制度本身所无法具有的然而又是民主制度建设所必需的功能和作用:民主制度的诞生,离不开民主文化的启蒙作用和舆论准备;一种民主制度要想充满活力、巩固发展又必须借助于文化的力量来不断地反思自己,提升素质,革故除弊,开拓前进。因此,仅仅有了民主的形式是不够的,真正的民主必须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这个内容就是使民主内化为人的心理定势,变成一种道德的力量和伦理的观念。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这种伦理观念的民主却往往被人们忽视。因此,对民主的伦理意蕴进行探讨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民主的政治学涵义
在谈民主伦理观之前,我们应先对民主的政治学涵义作一了解。一般认为,“民主”是一个政治概念。民主在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由一种行为方式、一种观念到一种理论再到一种制度的发展过程。民主作为人类社会的活动,首先是从行为方式开始的。原始社会的民主行为方式被恩格斯称之为“古代自然长成的”民主。(1)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民主制则一直受到冷落,直到19世纪,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普及,社会等级观念的淡化以及公民选举权的扩大,民主才得到了真正开发的机会,在欧美发达国家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日趋完善。20世纪,民主化则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进程,形成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制度。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剥削阶级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民主政治,在反封建专制方面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因此,它代表和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它的民主政治具有一定的虚伪性。而社会主义民主则是一种高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型民主政治,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是最广泛、全面、真实的民主。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民主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常用以表示具有平等、自由性质和特征的状态、现象。广义的民主,不仅是一种国家制度,而且还是一种价值,是人们在评价某种制度和行为时的价值尺度和价值标准。另外,民主还是一种精神状态,具体表现为个体的民主意识(即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对于民主的内在结构形成的观念。完整的民主意识包括人们对于民主的一切认识和看法,涉及到国家、社会、个人权利、法律、经济、政治结构、社会一般文化氛围等多方面的内容)和民主精神(即社会成员以一种独立的人格,自主地参与社会活动的品格)。虽然广义的民主拓展了人们对“民主”的认识,但它仍仅限于对“民主”作政治学的分析。正确分析民主的方法应当是“把民主广义地理解为各种各样的生活领域中自由而平等的关系的原理。”(2)“应当把民主主义理解为涉及从日常生活到生产、分配、政治、教育、文化的广泛的社会一切范围的东西。”(3)只要有社会关系存在的地方,就存在着民主问题。非政治领域民主问题的存在,表明把民主仅仅看作政治范畴是不够的。由此看来,民主不仅是一个政治范畴,同时也是一个道德范畴。
二、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的内涵
对于广义民主的政治学分析,也涉及到了民主的某些道德属性。“民主作为一种价值,作为一种精神状态,就已具备了一定的道德意义。”(4)每一种制度的形成,都是一种观念、思想的外化。只有当民主的观念、思想和意识渗透于人们的现实社会生活之中,并形成一定的社会道德关系时,才能为规范、制度的产生提供基础。而具有道德内涵的民主,也理应成为道德体系中的一部分,并使之成为人们行为规范的一种准则。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的涵义应当是:在现实社会的民主生活中,人们在尊重人格与权利自主的基础上,为了实现人们对自己事务的自主决定,依靠人的善恶观念、心理、传统习惯和道德舆论来维系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和道德观念,它是民主内化为人的一种心理定势(即内心信念、羞耻心、责任感和荣誉感等)的结果。
从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意义上的民主的实质、精髓或基本精神是尊重人格与权利自主即人的主体自主。人的主体自主包涵了两方面的内容,就是使人“成为一个人”和“尊敬他人为人”。首先,“使人成为一个人”就是指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即做人的资格和尊严;其次,是“尊敬他人为人”即对他人自主权的尊重。使人“成为一个人”是“尊敬他人为人”的前提和基础;而“尊敬他人为人”则是“使人成为一个人”的必要条件。二者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但是,作为道德意义上的民主则更侧重于对他人自主权的尊重。
既然在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中,民主的实质是主体自主,那么由此可以引申出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应包括的一些道德内容。首先,主体自主反映出的是道德意志的自由。人的道德意志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只有思想自由才能为实现选择的自由提供前提条件。而选择的意义就在于没有强迫的条件下选取自己所偏爱的行动方案。没有强迫,一个人的行为才能保持完整,实现意志和行为的统一;没有强迫,才会产生责任。
其次,主体自主还反映了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平等。民主把平等待人作为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内在地包含着对他人人格和权利的尊重以及对一切不损害他人权利的信念和行为的平等的尊重。只有在别人的自主选择与自己的意愿不一致时仍然予以尊重,才是民主意义的真正所在。
再次,主体自主还反映了权利自主。权利自主体现在两个层次上。在个人层次上,权利自主表现为个人有独立地处理属于自己事务的权利。在社会层次上,权利自主表现为公民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即政治参与权。这种权利不仅使社会成员变成合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并相应承担一定义务的个人,同时,也使每个人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即公民。
最后,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中还隐含着对道德公正的确认和肯定。道德公正是指在道德上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在道德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而要想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就应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对待中均衡考虑双方的利益。这种均衡考虑可以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理解。从积极方面看,每个人都应当把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的利益视为一共同体,主动积极地去为他人谋利益,甚至为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这是较高层次的道德价值。从消极方面看,每个人都应当把另外任何一个人的利益看成同自己的利益同等重要,同时不应当以任何借口擅自侵犯和损害他人的利益,这其中最基本的一条还在于不侵犯他人之作为人的人格尊严的权利。正义的核心就是公民的自由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所蕴含的一种理念。
三、把握社会主义民主伦理观应注意的问题
明确了作为道德范畴的民主内涵,可以澄清我们对民主的一些模糊认识。首先,民主不是对个人的否定,而是对个人的弘扬。民主的最初含义是“人民的统治”,这就意味着每个个体在公共事务中必须服从“人民”这个集体或整体。但是服从这个整体并不等于忽视
个人在集体中的价值与意义。因为人民是由每一个具体的个人组成的,每个个人都有基本的自由权利,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体和精神,自由地决定自己的事务;同时,每个个体之间的权利也是平等的,不允许存在任何特权。如果否定了个人的这些权利也就否定了整体的权利,民主也就不复存在。在真正民主的社会里,任何权力的合法性都是建立在承认人的尊严和人权的基础上的,是建立在每个个体拥有基本的自由权利,每个个体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基础上的。因此,民主不是对个人的否定,而是对个人人格与权利的尊重与高扬。
其次,民主不是多数群体任意压制少数群体,而是既尊重多数又尊重少数。民主的原意就是“多数人的统治”,即民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这并不能得出多数可以任意压制少数人的结论。因为少数服从多数是与多数尊重少数相统一的,而不是相分离的。多数裁决的效力只能约束、规范人们的行动,而不能限制、妨碍思想的自由。真正的民主允许少数人与多数人一样拥有陈述自己的观点的权利和机会,多数人应保护仍然坚持自己观点的少数人,允许他们保留意见,并不歧视他们,不打击迫害他们。用伏尔泰的话说,就是“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誓死捍卫你坚持自己观点的权利。”这正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客观世界是不断变化的,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多数人的意见不一定总是最正确的,少数人的意见也不一定任何时候都是错误的。今天只有少数人赞成的观点,明天就可能成为多数人的观点。当少数人的权利被剥夺之后,也就不可能保证其他多数人的权利不会再被剥夺。因此,民主不仅是“多数人的统治”,也要求对少数人的权利加以尊重和保护。
最后,民主不是只讲权利,而是也讲义务。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就意味着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但是,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正是民主社会中,国家与公民之间内在关系的一种体现。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割裂二者,必将导致一种非民主状态的产生,使社会退回到阶级对立的“臣民”社会中去。因此,在讲权利的同时更应该讲义务。
明确了民主伦理观的内涵,可以使我们进一步理解政治民主实现所依赖的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还必须有作为道德化的民主给予支持,才能使其得到巩固和加强并促其实现。民主政治的实现是建设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了解民主伦理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00.
〔2〕〔3〕〔日〕岩 崎,允 胤主编.刘 奔译.人的尊严、价值及自我实现〔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67,155.
〔4〕廖小平.思想道德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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