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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堂笔记(14)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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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环境保护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一、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特别是控制土地使用权,就能从总体上控制各项活动,作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它是一种积极的、治本的措施,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先进的管理制度。

  对国土的规划和控制,一般是通过国土规划法来实现的。规划法的种类有土地利用规划法、城市规划法、乡镇规划法、区域规划法等。2004年第二次修正《土地管理法》专设一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我国已经颁布执行的有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县镇规划、村镇规划等法规。(国土整治法正在起草中)

  二、城市规划

  我国按照市区和效区非农业人口的总数,把城市划分为三级:

  大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人口20万以上不足50万的城市; 小城市,人口不足20万的城市。

  1、城市规划的任务和性质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布署。

  城市规划是城市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城市管理的依据,它具有法律的性质。城市规划一经制定和批准,各项建设必须依据规划来进行。

  2、城市规划的制订

  我国的城市规划分两个阶段进行,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是对城市发展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的纲领规划,它要规定城市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制定详细规划的依据。

  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城市、1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的具体化。它要对区域内近期建设和新建改建的各项建设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它是城市各项专业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旧城区的改造

  在国外,对现有污染严重的大城市,一般是采取以下的补救措施:

  ⑴采取“工业分散”政策,使工业布局郊区化,最有效的办法是建设卫星城。可以大大减轻城市的环境污染。

  ⑵外迁“有害工厂”。

  ⑶发展“工业小区”。把污染少的工业集中在城市边缘,实行生产协作,统一使用辅助工程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优点:节省基建投资、方便职工生活、节省土地、减轻污染。(大连)

  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于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对于污染企业,特别是在首都、省会、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染企业,要制订限期治理的规划,责令限期治理。

  对于污染严重又不能治理的企业,要有计划地实行关、停、并、转、迁。

  三、村镇规划

  村镇规划也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是在全乡(镇)范围内确定村镇布点规划和各项建设的全面部署规划。村镇布点和规模是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村镇建设规划是依据总体规划,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及建设方案,其中包括绿化和环境卫生工程。

  《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95年建设部发布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的影响环境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一种。 环境质量评价包括:1、回顾评价2、现状评价3、预断评价。它属于预断性的评价。它是一项决定规划、开发、建设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1、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2、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首创于美国。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制度。继美国后,瑞典、澳大利亚约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

  2002年专门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把评价范围从单项评价扩大到规划项目。

  《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都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在实行评价制度的国家,评价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活动、建设工程。法国1977年政令规定,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不同可分为三类:1、必须作正式评价2、做简单“影响说明”3、可免除影响评价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把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分为规划和建设项目两类:

  1、规划,又分为综合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刘玉、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两大类。

  2、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是应分类管理:

  ⑴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⑵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分类管理的目录由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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