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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堂笔记(4)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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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科学是在50年代环境问题严重化的背景下诞生的。

  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同现在的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完全相同。

  国际性环境科学机构出现于60年代,1968年国际科学联合理事会设立了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

  70年代出现了以环境科学为内容的专门著作。为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而出版的《只有一个地球》,可以说是环境科学中一部有名的绪论性著作。

  50-60年代,环境科学侧重于研究环境污染机理和防治技术。

  70-80年代,学科的交叉和渗透明显加强,科学技术、生产、环境与资源这三者的相互作用也明显加强。

  2、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

  环境地、生物、物理、化学、医、工程、经济、管理学。

  3、环境科学的任务

  (1)它是一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2)探索全球环境的的演化规律。(3)研究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 (4)研究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5)研究区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综合防治措施。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最先兴起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1、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

  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公害法。” 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自然保护法”。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我国教育部制定的法律院系教学计划关于课程设置也采用了“环境法”这一名称,98年在法学二级学科的调整中,将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合二为一,统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包含三点主要含义: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包括两个主要方面:

  ⑴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⑵同防治各种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关的社会关系。强调指出环境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是为了说明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重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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