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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九章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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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民法

  第二十七节 概念、任务和原则 原则中除平等外,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八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 民事法律关系 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尽管标的可能是物) 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客体是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权利义务关系。和犯罪客体、主体、主客观方面是不同的概念,以上的主体、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客体。

  二、 公民 所有公民终身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以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并有呼吸为出生;以心脏完全停止跳动为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后为宣传失踪,仍有权利能力;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可宣告死亡。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和无行为能力人。

  三、 法人 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节 民事法律行为为代理

  一、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自觉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种类中有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二、 代理(名词解释)

  第三十节 财产所有权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和排他权 共有:不是一种所有制形态,分按份共有(有分割)和共同共有(不可分割) 相邻权的客体不是不动产,而是彼此享有的权益,内容表现为权能上的限制与扩大。

  第三十一节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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