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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09下半年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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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试专业

  详见本简章《2009年下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课程与时间安排表》。

  二、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我省举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普通高校组织的在校生自学考试,仅限本校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报考。

  3、病残者可选择适于自己身体状况的专业报考。

  三、报名、报考办法

  1、我省本次报名在邯郸市和衡水市实行远程网上报名、网上支付试点(2010年及以后考试,我省自学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凡在这两个市参加考试的全部新考生和在籍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ebeea.edu.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新生报名后持报名时自动给出的准考证号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到所选的报名点采集图象信息并办理准考证。考生报考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专业课,必须到委托开考部门指定的报名点网上报名。

  2、不实行网上报名的市,新考生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到市考办公布的报名点办理报考手续,不可委托他人代办。在籍考生必须凭自学考试准考证报考。考生报考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专业课,必须到委托开考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我省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大部分委托开考专业面向社会开考,各市报名点有较大调整,原部分报考委托开考专业的考生请于5月底前,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ebeea.edu.cn)查询各市新的报名点设置情况。

  4、自学考试准考证可全省通用,考生可持一个准考证在全省任一就考地报考(报考专科、本科各专业开考的课程均可)。一个考生只能且必须使用一个准考证报考,不得使用多个准考证报考。原在籍考生持有两个及其以上准考证者,应尽快与所在地市考办联系,确定一个今后继续使用的准考证。原已使用多个准考证报考且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尽快办理合档手续,合档时必须合在含有身份证号码信息的准考证上,以免影响按时毕业。

  5、考生可分别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段各专业开考的课程,也可同时报考专科和本科段各专业开考的课程,但办理本科专业毕业申请时必须缴验符合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有疑问者可咨询),否则不予受理(同时取得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

  6、考生不得在不同报名点报考同一时间开考的课程,否则无效。

  7、自学考试分课程报考,并按物价局审批的标准缴纳报考费。各项收费,缺考者一律不退。

  8、《2009年下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课程与时间安排》和《2009年下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时间安排》,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ebeea.edu.cn)查阅。

  四、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09年7月8日至15日。在邯郸市和衡水市考试的考生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时间为2009年7月5日至15日,为防止网络拥堵,建议考生不要在最后二、三天报名。

  五、考试

  1、各门课程的考试由市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和《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入场考试。

  2、实践性环节考核由主考学校承担,具体选题或考核时间详见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的《2009年下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时间安排表》。

  3、考生考试及格的课程发给课程合格证书(凭课程合格证书办理毕业手续),不及格者可参加该门课程下次考试。考试成绩由各市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或到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服务中心查看。考分不公布。

  4、本科各专业考生要求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资格后方可申报。

  5、应考者参加考试的时间(包括必要的路途往返时间)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6)冀政办函字第186号文《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各机关、单位对持有单科合格证书的考生,凭参加当次考试的《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还应该给予考前复习假5―10天,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6、自学考试考试机构依据《考生守则》管理考场、考生,违者按《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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