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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9年1月自考作弊处罚新规定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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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自考办获悉,即将进行的1月自学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考生,依据自考有关处罚规定,将被停考一至三年。

  考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停考一年: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考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停考两年: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评卷过程中被发现答卷雷同。

  考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停考三年: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据了解,9种行为属于考试违纪,如考生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等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其他违反考场规定但未构成作弊的行为。根据规定,违纪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另据了解,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等4种行为,被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有这种行为的考生将被终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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