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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第二章

更新时间:2009-12-15 10:11:4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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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2、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主体,有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双系兼指)和兄弟姐妹。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姐妹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事项是那些需要有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的问题。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婚姻家庭法与其它民事法律的关系: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组成部分,他与其它民事法律的关系是同一法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民法通则》中的若干一般性规定同样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如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等。《民法通则》中还有若干直接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受法律保护”。除《通则》外,婚姻家庭法和相关的民事单行法也有密切的关系,如《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婚姻家庭法中关于亲属继承的部分。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法与其它民事法律也有区别。如,婚姻家庭法中的人身权是基于特定亲属身份而享有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人身权;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财产权是依附于人身权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财产权等等。

  2、婚姻家庭法的渊源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即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宪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五个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概念、内容、来源、保障)

  婚姻自由亦称婚姻自主,是指男女公民具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最早见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确立了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则。

  保障原则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前者表现形式主要是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采取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和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法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后者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常见情形是男女双方结婚基本处于自愿,但一方却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

  2、一夫一妻制(概念、要求、保障)

  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按照一夫一妻制的要求,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等也是维护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必然要求。

  保障原则:禁止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和禁止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不予登记,也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并且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后果,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男女平等原则(概念、表现、保障)

  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内容很广泛。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中,不同性质的主体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在离婚、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外事项,均按照男女平等原则处理。

  保障原则: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法律后果,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因,如何特殊保护)

  保护妇女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补充。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千年来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造成的种种后果不可能在短时期完全消除,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尚有实际差别。应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上加强保护妇女权益的力度。同时妇女还有其不同于男子的特殊权益也要依法予以保护。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社会功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育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对《婚姻家庭法》作了重要补充。

  保障原则: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扶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5、计划生育原则(概念、要求)

  指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人们的生育行为进行计划调节。计划生育的要求: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可适当放宽。

  6、婚姻法第4条: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

  第4条是不可诉条款,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010年上半年自学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环球网校2010年自学考试辅导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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