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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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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法律文书的主旨和材料在文书制作中是(  )

  A.辩证统一的关系

  B.对立统一的关系

  C.相互补充的关系

  D.协调一致的关系

  2.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  )

  A.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

  B.行政机关

  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D.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补充侦查报告书正文部分的重点是(  )

  A.侦查的手段

  B.补充侦查结果

  C.侦查的目的

  D.补充侦查经过

  4.监狱在收押新入监罪犯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是(  )

  A.罪犯入监登记表

  B.犯人入监登记表

  C.犯罪嫌疑人入监登记表

  D.被告人入监登记表

  5.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标题由三大要素组成,即(  )

  A.受理法院、审级和案件性质

  B.审级、案件性质和文种

  C.制作法院、审级和案件性质

  D.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和文种

  6.公证法律文书包括公证书、公证申请书及各种(  )

  A.学历公证书

  B.申请公证书

  C.合同公证书

  D.调查文书

  7.仲裁申请书中的当事人应称为(  )

  A.申诉人与被申诉人

  B.原告与被告

  C.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D.仲裁人与被仲裁人

  8.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尾部应向当事人交代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其中上诉期限应当写为(  )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9.法律文书选用事实材料说明案情,最根本的要求是(  )

  A.客观真实

  B.简明扼要

  C.高度概括

  D.深入浅出

  10.人民法院制作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时,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结果应写为(  )

  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撤销上诉,维持原判

  C.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D.撤销请求,维持原判

  11.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的事实依据部分,包括事实结论和(  )

  A.减刑理由

  B.具体事实

  C.法律依据

  D.减刑请求

  12.侦查文书中当事人的称谓应当是(  )

  A.被告人

  B.人犯

  C.犯罪嫌疑人

  D.罪犯

  13.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叙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时,应当表述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以及(  )

  A.第三人×××诉称

  B.第三人×××述称

  C.第三人×××辩称

  D.第三人×××称

  14.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理由部分应当做到有的放矢,具有(  )

  A.全面性

  B.广泛性

  C.普遍性

  D.针对性

  15.调查笔录记录的方法包括两种:即(  )

  A.反问式和归纳式

  B.诘问式和陈述式

  C.问答式和综合式

  D.讯问式和归纳式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简述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概念和作用。

  17.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包括哪些内容?

  18.什么是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19.法律文书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别?

  20.简述笔录的概念和功用。

  三、写作主题(本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犯罪的事实如下:

  2006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于海宝(在逃)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在逃)共同租乘金杯面包车到××省××市。按照于海宝事先作出的分工,王满军负责在该市承租了一套住宅,然后对住宅内一个房间的门锁进行改装,使得房门锁后不能从里面打开,并用铁丝网封住该房间的窗户。此后,白雪莲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到于海宝事先物色好的一家电脑公司,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害人)张俊峰订购了电脑配件。6月4日下午,张俊峰在白雪莲的带领下,将电脑配件送到被告人承租的住宅,白雪莲让张俊峰将装有电脑配件的箱子放在外屋的桌子上,以请张俊峰写电脑配件清单为由,将张俊峰骗到事先改装过的房间内,随后,白雪莲以打电话为由,离开该房间并将房门反锁,李小元乘机将张俊峰带来的电脑配件等物搬下楼,几人乘坐出租车将电脑配件等物劫走。此次犯罪劫取IBM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865E主板4块、P42.8CPU4块、内存条8条、120G硬盘4块、七彩虹显卡4块、UT318小灵通手机l部,总价值为369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7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犯罪嫌疑人肖银胜(在逃)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4块、金士顿DDR400内存条8条、ST120G硬盘4块、爱尔沙960显卡4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109世纪红风手机l部,总价值为3884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7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区××电器城大玩家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2块、技嘉865PE主板2块、120G/7200转8M硬盘四块、金士顿512M内存8条、七彩虹9550显卡4块,总价值为192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被告人:白雪莲,别名白雪,女,196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市××区××西里。

  被告人:王满军,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原系××县××林业局工人,住××省××县××林业局八街。1978年因抢劫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5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剑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省××市××区西关。1996年因抢劫罪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以上三被告人于2007年×月×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省××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准逮捕。××省××市××区公安分局于2007年×月×日将案件移送至××省××市公安局。三被告人现羁押于××省××市第一看守所。××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月×日将案件移送××省××市人民检察院。××省××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于2007年×月×日以×检×诉[2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办此案的检察员为赵忠涛、韩富贵。起诉书认为: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其事先精心改装布置的房间内,而后反锁房门,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赵剑华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证明三被告人涉嫌抢劫犯罪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俊峰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2.辨认笔录;3.××市××区价格信息事务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用以证明本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写作辅题(本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为原告拟写代理词中代理意见提纲。

  李晓红,女,39岁,汉族,××省××市××学校教师,住××市××路××号。王明,男,41岁,汉族,××省××市开发区培训中心主任,住址同上。李晓红与王明于1992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工作都非常出色。2005年王明单位新聘来一名女员工胡颖,因工作关系王明与胡颖接触频繁,一年后两人关系暧昧,后来发展到公开在外同居,单位的人对此议论纷纷。对王明的所作所为,李晓红及双方单位领导、同事曾多次劝说,王明不仅不听,反而认为事情闹到如此地步完全是因为李晓红的缘故,因此王明很少回家,偶尔回家也是与李晓红大吵大闹。

  2007年2月19日,李晓红向××省××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王明离婚。理由是:近年来,王明不抚养孩子,不回家履行丈夫的义务,偶尔回家后还找茬闹事或动手打人。更为严重的是随着工作职务的变化,地位的升迁,王明变本加厉,在外与胡颖公开非法同居,对此王明单位的同事赵钢、张咏梅以及邻居武晓勇等人均可证明。因此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要求婚生女儿王一帆(12岁)由自己抚养;现居住的位于××市××路××号的房屋(面积为110m2)判归自己所有;被告每月给付抚养女儿的生活费1000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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