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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考省际转考管理规定和课程免考规定

更新时间:2021-09-09 09:58:13 来源: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浏览26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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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印发了《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的通知,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浙江自考省际转考管理规定和课程免考规定”内容,具体如下:
浙江自考省际转考管理规定和课程免考规定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院(考试中心、自考办):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工作部署与要求,我院对列入“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范畴的“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确认”、“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确认”二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要求等进行了重新梳理,并制定了《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次印发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自2018年2月起实施,请周知广大考生。

附件:1.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

2.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8年1月5日

附件1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在另一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第三条 省际转考分由我省转出考籍及由外省转入考籍两类。转考手续由省级自学考试机构直接负责并实施,均采用网上申请的方式办理。

第四条 省际转考以考生考籍电子档案为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合格课程信息(含考试笔迹信息)、奖惩记录等。

第五条 省际转考条件

一、由外省转入我省时,须在我省取得1门以上理论课程合格成绩。考生未取得我省自学考试理论课程合格成绩的,不得申请办理转入手续;我省各专业中未开设的课程不予转入。

二、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

三、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四、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五、已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六、转入考生应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第六条 省际转考办理程序

省际转考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我省转出考籍程序

1.考生本人提出转出申请。考生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个人实名注册(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并在每年2月下旬或8月下旬系统开放期间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个人办事”,在“按部门”中选择“省教育厅”,再点击“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按要求进行在线申请,或登录浙江教育教育网(网址www.zjzs.net),点击“最多跑一次”图标,在公共服务事项内选择“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确认申请”栏目,按要求提出申请。

2.省教育考试院在3月1日、9月1日后提取、审核考生转考登记申请信息数据,将符合转考条件的考生转考信息导入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管理平台,并及时在浙江教育考试网站上公布。

3.省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登录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管理平台,下载由我省转入该省(市、区)的考生转考信息。

4.视转入省省级自考机构规定,考生自主确定是否登录浙江教育考试网,打印转考介绍信(也可在当地自考机构直接开具转考介绍信)。

二、由外省转入考籍程序

1.考生在原报考省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2.原考籍所在省审核考生转考登记申请,将符合转考条件的考生转考信息导入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管理平台。

3.省教育考试院接收、审核外省转入考生数据信息。

4.将符合转考条件的考生课程合格成绩并入浙江省教育考试网自考成绩总库,供考生查询。

第七条 考生应事先了解省际转考的条件、工作程序。填写的网上转考登记申请材料须真实、正确、完整,,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项目表

浙江自考省际转考管理规定和课程免考规定1

浙江自考省际转考管理规定和课程免考规定2

附件2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专业开设及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均可按本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或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 “公共基础课”包括思想政治课程和各类专业一般均设置的公共课程(详见附表)。“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当。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该课程的学时必须达到或超过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要求(自学考试各课程学分详见浙江教育考试网中的自考各专业计划,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课堂授课17或18学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按照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 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五条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六条 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 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学专业性质的公共基础课。如汉语言文学、数学、物理、英语等专业毕业生,分别可免考“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物理(工)”、“英语(一)”、“英语(二)”等课程。

第九条 申请免考“英语(一)”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2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申请免考“英语(二)”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3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

第十条 已办理免考手续并获审批确认的课程,在申请毕业时的专业计划中已取消的,该课程的免考审批确认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按课程顶替规定执行;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如要免考相应课程,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免考手续。

第十二条 要求免考的自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8门课程(含单独设置的实践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第十三条 课程免考按先网上申请登记、后现场提交材料与初审、省教育考试院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请登记:考生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个人实名注册(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并在每年5月中旬(11日-20日)、11月中旬(11日-20日)系统开放期间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个人办事”,在“按部门”中选择“省教育厅”,再点击“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按要求进行在线申请;或登录浙江教育教育网(网址www.zjzs.net),点击“最多跑一次”图标,在公共服务事项内选择“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确认网上申请登记”栏目,按要求提出申请。考生应对网上登记信息和后续现场提交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现场提交材料与初审:现场提交材料与当地自考机构受理毕业登记申请同步进行。要求办理免考的考生在当地自考机构规定的毕业登记申请时间内,向自考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免考登记表》(在网上申请登记后自行下载打印)。

2.毕业生证书(肄业生、退学生需提供学历证明)正本及其复印件(正本经核验后返还考生)。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证明)正本及其复印件(正本经核验后返还考生)。

4.由原毕业(或就读)学校或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签有“此件复自(摘自)XXX同志档案(毕业证书)”字样的成绩证明正本。成绩证明应注明原所学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数、考试成绩。

5.外省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上无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者,还须持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关于该毕业证书国家是否承认学历的证明。

各地自考机构须对考生提交的免考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材料由各设区市、义乌市整理后,于上报毕业审核材料时统一送省教育考试院。

三、省教育考试院审批确认:省教育考试院对各设区市、义乌市上报免考材料审批后,统一将符合免考条件的课程成绩导入考生自考成绩总库;考生可在6月20日、12月20日以后登录浙江教育教育网(网址www.zjzs.net)“网上查询”栏目,查询审批确认结果(未通过免考审批确认的课程在浙江教育考试网另行公布)。各地上报的免考材料由省教育考试院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对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免考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表: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基础课一览表

附表: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基础课一览表

浙江自考省际转考管理规定和课程免考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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