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自考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第六章复习资料
2019年4月自考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第六章复习资料
第六章 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复习建议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建议学员全面掌握,重点复习。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所以各种题型都要加以练习。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市场竞争行为的含义和类型
(一)市场竞争行为的含义及特征
市场竞争行为的含义: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行为。某种利益可以是取得最大利润;实现最大的市场占有率;争取其相当于竞争对手的优势地位。
市场竞争行为的特征
1、市场竞争行为是指市场上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而不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等。
2、市场竞争行为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如获取最大利润或最大的市场占有率。
3、市场竞争行为是生产经营者与竞争对手展开的较量和斗争。
4、市场竞争行为的成败最终取决于产品购买者的“货币选票”。
5、市场竞争行为的最终评价标准是否有利于消费者。
(二)市场竞争行为的类型
1、从市场竞争行为的范围上划分:部门内竞争和部门间竞争
部门间竞争又可以分为:
(1)满足同类需要的替代品生产经营者的竞争。
(2)满足不同需要的有关产品间的竞争。
2、根据生产竞争者的市场竞争行为是否采取价格手段: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
价格竞争方式:撇脂定价策略、渗透定价策略、折扣定价策略、差别定价策略
(1)撇脂定价策略特征:产品定价远高于成本。新产品投放市场初期。
(2)渗透定价策略特征:压低价格,挤占原有产品的市场份额。
(3)折扣定价策略特征:通过各种形式的折扣,吸引顾客。
(4)差别定价策略特征:根据购买者的不同而实行有差别的定价。
3、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完全竞争行为和不完全竞争行为
4、按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行为中的侧重点不同:
产品竞争、科技竞争、服务竞争、人才竞争等
5、按照竞争的手段不同: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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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规则,损害国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市场竞争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诚实守信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它以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为表现形式;
(2)在行为结果上,侵犯了他人权利,尤其是侵犯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竞争机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即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终界定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1)经济利益的驱动;
(2)部分生产经营者商业道德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
(3)竞争规则不健全,立法滞后,社会控制不力。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假冒行为。
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解的商品的行为。
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2)对商品质量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
(5)商业贿赂行为。(有效区分商业贿赂、回扣、折扣和佣金)
①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取钱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③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俗称喊价、折扣、降价等,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记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是法律允许的。
④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中间服务的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①以盗窃、利诱、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7)低于成本价格的销售行为。
(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②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
③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抽奖或有奖销售行为。
(10)虚假宣传行为。
(11)商业诽谤行为。
(12)串谋招、投标行为。
①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
②招标者与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理解)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1、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3、侵犯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4、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5、影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进程;
6、破坏了社会技术进步机制。
(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意义
1、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竞争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原则
1、必须维护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必须维护充分的市场竞争。
3、必须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4、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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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市场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的手段
(一)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下列权限:
(1)询问权。
(2)查询、复制权。
(3)检查财务权。
(4)强制措施权。
(5)处罚权。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主要掌握民事责任的具体表现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最基本)。不仅对侵害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要赔偿损失,而且对侵犯人身权利造成的损害也要赔偿损失(如精神损害赔偿)。
2、行政责任(识记知识点,选择题为主)
(1)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以下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滥用职权一般表现为超越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从事事务等。
(2)玩忽职守一般表现为工作上的官僚主义、马虎草率,严重不负责任等。
2、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应承担刑事责任。
(1)徇私舞弊一般表现为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手段
1、行政监督手段
2、行政指导手段(事前指导和事后指导)
3、行政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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