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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湖北自考文学类文化政策与法规重点章节讲解三

更新时间:2018-12-24 16:04:5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7收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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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月自学考试时间4月13-14日,学习时间越来越少,为方便考生学习,小编总结了《2019年4月湖北自考文学类文化政策与法规重点章节讲解三》如下:

2019年4月湖北自考文学类文化政策与法规重点章节讲解三

1.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载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按载体来划分,有报刊广告、电视电台广告、网络广告、宣传页、户外广告等。

2.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3.广告经营者: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4.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5.广告法律关系:

1、广告法律关系

广告法的调整对象是广告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而言有:广告企业设立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广告主与广告企业之间发生的关系,广告主、广告企业和广告发布者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广告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广告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广告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客体的广告行为。

6.广告禁载内容:

《广告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7.广告准则:

(1)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2)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就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如“买一送一”

(3)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4)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

(5)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6)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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