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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天津自考银行会计学笔记(六)

更新时间:2018-11-23 14:23:5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0收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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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走的远的人,向来眼光也长远,2019年自考提升学历,你学习的资料,我承包了。以下是2019年4月天津自考银行会计学笔记(六),希望能帮到您。

2019年4月天津自考银行会计学笔记(六)

二、担保贷款的核算

㈠保证贷款的核算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借款人申请保证贷款时,须填写保证贷款申请书,按照《担保法》和《贷款通则》有关规定签定保证合同或出具保函,加盖保证人公章及法人名章或出具授权书,注明担保事项,由银行信贷部门和有权审批人审查、审批并经法律公证后,由信贷部门密封交会计部门保管。会计按单位及财产类设置明细账户,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保证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的核算与信用贷款相同,只是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应根据保证合同或借款合同向保证人收取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㈡抵押贷款的核算

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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