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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天津自考银行会计学笔记(二)

更新时间:2018-11-21 16:12:4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5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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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走的远的人,向来眼光也长远,2019年自考提升学历,你学习的资料,我承包了。以下是2019年4月天津自考银行会计学笔记(二),希望能帮到您。

2019年4月天津自考银行会计学笔记(二)

二、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㈠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㈡对单位发放的贷款可申办展期,个人贷款可否展期应视不同品种而定

㈢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㈣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和交付利息

㈤个人贷款的其他规定

1.发放个人贷款坚持的原则

除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坚持“先存后贷,存贷结合,存单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外,其它各品种的个人贷款均坚持“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2.办理个人贷款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是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簿等

3.可用于办理个人贷款的抵押物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汽车等(必要时需办理保险)

4.可用于办理个人贷款的质押物包括

实物国库券及银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国家特别规定不能质押贷款的除外)、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银行出具的定期储蓄存单。

5.各贷款经办网点每季与借款人至少核对一次贷款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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