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学考试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环球网校自学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内蒙古自学考试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环球网校由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获知,内蒙古自学考试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公布。请内蒙古自学考试考生认真阅读下文,了解内蒙古自学考试转考工作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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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7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环球网校自学考试频道为您提供转考工作管理办法 )
第二条 在籍考生离开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必须办理转考手续,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取得的考试合格成绩转入其他省(市、自治区)。
第三条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公布办理电子转考的时间和电子档案信息格式,负责建立和维护“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
第四条 考籍档案是办理考生转考的主要依据。考籍档案以电子方式保存为考籍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五条 转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办理转考的,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自学考试频道下报名报考系统老考生平台,选择合格课程并按页面要求填写相应信息后申请办理转考手续,同时通过农业银行网银或具有银联功能的其他银行卡网上缴费(10元∕门)。
二、考生应当在转入地注册后,并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合格课程成绩,建立考籍,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五、考生的论文答辩、实践课成绩(包括英语专业的“听力”、 “口语” 、“口译”成绩)以及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均不予办理转出手续。
六、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七、已在我区办理转入手续的在籍考生,若后期选择转出我区,则只办理在我区已合格的课程成绩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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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转入要求(环球网校自学考试频道为您提供转考工作管理办法 )
一、考生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规定;
二、考生的转入成绩,只接受在一个省(市、自治区)内取得的合格成绩。转入课程必须是注册之前取得的合格成绩。
三、转考考生应当按考试中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考生取得的考试合格课程与我区专业计划中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的课程有效,该类课程的替换关系按照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生的转入成绩审核通过以后,须在我区连续参加考试,并取得专业计划50%以上课程的合格成绩,方可申办毕业手续。
五、考生须登录网上系统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之间转考
一、区内在籍考生因学习、就业、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长期离开原报考地而在区内另一地方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办理区内转考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 在规定时间内,考生登录报名报考系统,点选“区内转考”,然后按照要求选择转出盟市和转入盟市。如果考生有2006年10月以前的考试合格试卷保存在转出盟市,则要在“是”的位置进行勾选,否则转出过程完成后原盟市保存的试卷将不再作为毕业审定的成绩依据。考生提出申请后,还需到转入盟市自考办出示能够证明转考原因的相关材料原件(户口、工作证明等)。
(二) 转入盟市从转考系统收到考生转入申请后,可根据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转入手续。若同意转入,则将考生的申请选为“接收”,然后提交转出盟市。
(三) 转出盟市收到转入盟市的“同意”转入结果后,需对该考生进行审核,如无任何违规行为,则可在转考申请系统中选择“同意”转出。对已通过审批且有试卷转出的转考申请,转出盟市需办理转考交接手续(即打印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区内转考试卷交接单》,同时将该考生的试卷一并通过机要的方式寄往接收盟市),由接收盟市对该考生的试卷归档保存(考生申请毕业时,须将试卷交接单及试卷附在档案袋内)。当考生再次登录报名系统看到转考成功后,则可在转入盟市参加报名、考试、申请毕业等相关事宜。
二、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须在原报考所在地申请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三、考生办理区内转考成功后,只能在转入地申请办理毕业,不允许再回原转出地申请毕业,每位考生只可转考一次。
四、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不能办理区内转考。
第八条 在电子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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