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自考环境法环境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15-10-01 16:08:16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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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环境的公民、法人,只要对国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包括财产、人身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民法通则》中作为一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的例外,属于民法中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原则,但在公害民事赔偿责任中,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从上述定义可知,致害者只要具备(1)污染危害环境行为(2)造成了损害后果(3)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表明,它比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更广,也更严格。致害者只要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过错,当然更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 (1) 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大工业本身就属于高度危险的严重污染危害环境的企业。(2)公害民事赔偿责任实现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公平。
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意义:(1)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推动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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