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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修订《贵州省高职高专教育与自学考试本科衔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7-31 09:10:2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25收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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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修订《贵州省高职高专教育与自学考试本科衔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地)自学考试办公室:

  为认真落实《省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开展高职高专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衔接试点工作的意见》(黔自考委[2006]1号)精神,我省在2006年开展了高职高专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衔接试点工作,并制定了《贵州省高职高专教育与自学考试本科衔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该项工作的试行当中,我们不断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该项工作,使我省高职高专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衔接试点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发展,在反复研讨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高职高专教育与自学考试本科衔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实施办法》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作废。

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

贵州省高职高专教育与自学考试本科衔接试点工作

实施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考试厅[2004]1号)和《省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开展高职高专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衔接工作的意见》(黔自考委[2006]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满足高职高专在校生参加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学习的需要,实现本校本修专业与自考本科专业的相互衔接、统筹兼顾、促进我省高职高专教育与自学考试事业的协调发展,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衔接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积极构建终身教育、建立学习型社会为目标,充分利用自学考试灵活、开放的特点和普通高校的学科优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建高等教育立交桥,努力探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着力进行自学考试制度、质量评价制度等改革,促进我省高职高专教育与自学考试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参加衔接试点的院校需具备的条件

  (一)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自学考试的规定,能保证教学质量;

  (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配备有与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三)教学设施及师资队伍在数量和质量上能满足所开设专业的基本教学需要。

  三、参加衔接试点对象

  参加与自学考试本科衔接的对象应是省内高等院校文化基础好,学有余力的在校生,且本人自愿。

  参加高职高专与自考本科衔接的考生,在学校本修专业与自考本科衔接专业原则上应是同一学科大类。

  四、参加衔接试点专业

  参加试点专业的院校在申报衔接专业时,应以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为主,兼顾生源情况。

  衔接专业原则上在我省已开考的本科专业中选择,也可以在全国考委公布的自学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若选择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则需要由省考委组织有关老师进行论证,并拟订出专业考试计划报全国考办审批。

  五、衔接试点工作职责分工

  (一)省招生考试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和宣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

  2、制定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

  3、审批申报衔接试点院校的资格;

  4、确定开考专业,制订专业考试计划和确定衔接课程;

  5、审核考生资格;

  6、负责考生考籍管理、毕业资格审定和毕业证书的发放。

  (二)主考学校职责

  1、负责衔接专业的申报和衔接课程的论证工作;

  2、负责衔接专业的考生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3、制订衔接课程教学考试大纲,并按照自考本科专业

  考试计划检查落实衔接课程的教材使用情况;

  4、负责衔接课程的命题、考试、评卷、登分和成绩上报工作,并在工作中始终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

  5、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通过多种方式对衔接专业的教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教学和考试质量;

  6、负责衔接专业实践性环节的培训指导和考核工作,以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指导和答辩工作;

  7、规范实施教学、考试各个环节工作;

  8、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并按照国家和省学位办的有关规定,对达到学位要求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9、承担省招生考试中心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试点院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生源状况及需求确定衔接专业;

  2、负责所衔接专业的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自学考试助学的管理规定,在主考学校的指导下进行助学活动;

  4、负责有关实践环节考核的培训工作;

  5、负责衔接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7、负责办理集体免考手续;

  8、承担省考试中心和主考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六、衔接课程和免考课程

  (一)衔接课程

  高职高专教育与自考本科对应衔接的课程由主考学校依据高职高专院校教育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和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拟出衔接课程,报省招生考试中心审核。衔接课程应尽量选择高职高专教育设置有的与自考本科考试计划中名称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总门数原则占本科考试计划总门数的1/3左右。衔接课程的考试时间由主考学校与试点院校协商安排,非衔接课程(即统考课程)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

  (二)免考课程

  1、凡在试点院校学过的名称相同的公共政治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合格后可以办理免考;

  2、试点院校开设高等数学课程两个学期以上,学生成绩合格者,可以免考高等数学(工本);

  3、试点院校开设英语课程三学期以上,学生成绩合格者,可以免考英语(二)。

  4、自考本科中的加试课程,学生在试点院校学过且成绩合格者,可以免考。

  七、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各试点院校根据社会需求、本校的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及教学设备、师资力量等确定衔接专业,并向省招生考试中心和主考学校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申报材料需有以下内容:

  1学校基本情况(师资、教学设施等办学条件);

  2、试点工作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3、申请衔接的专业名称;

  4、参加衔接试点学生在学校本修专业教学计划(含课程设置、每门课程的授课时数或学分):

  5、与试点衔接专业相对应的在校生人数及年度招生计划数;

  如申请衔接我省目前尚未开考的专业时,除上报以上材料外,还要提出承担该专业主考学校的意向性建议。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6分,生招生考试中心和主考学校各送3份。

  (二)承担衔接试点的主考学校须向省招生考试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1、主考学校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2、衔接试点专业名称、高职高专教育对应衔接专业教学计划(含课程设置、每门课程的授课时数或学分)、衔接专业考试计划(拟出衔接课程的初步方案)及计划招生人数;

  3、主考学校保证衔接工作质量的措施及方案。

  (三)申报材料时间:

  申报衔接专业有关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经审核论证同意试点的专业,由省考委下发衔接考试计划。

  八、教材供应

  根据全国考办有关规定,自学考试教材实行主渠道供应,以确保教材质量,参加衔接试点的院校应在省招生考试中心统一订购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不得购买盗版教材。联系电话:5964106

  九、考务考籍管理

  (一)参加衔接试点的院校在招生工作结束后,须提供参加衔接考试学生的注册审批表,经主考学校初审后,于两周内报省招生考试中心审核、建立考籍档案。

  (二)非衔接课程在省招生考试中心的统一部署下,由试点院校负责组织集体报名工作,考试工作由试点院校所在市(州、地)考试机构组织实施,为便于组织和管理,当地考试机构在试点学校设立报名点,考点的设置可以就近设在试点院校。

  (三)实践环节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考核工作由主考学校组织,试点院校如具备自学考试规定的实践环节培训及考核条件,经主考学校认定,培训和考核地点可设在试点高职高专院校。

  (四)试点院校必须建立完整的考生学籍档案,免考课程的免考手续由试点院校统一办理,试点院校将有效的专科课程成绩册、本修专业教学计划、免考申请表集中送省招生考试中心自考处审查。免考办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9月,逾期移至下一次时间办理。

  (五)衔接课程的考试由主考学校组织,考试时间由主考学校与试点院校协商,并报省招生考试中心备案,衔接课程不打印单科合格证,考试成绩(电子数据)由主考学校在每年的5月、10月报省招生考试中心自考处。

  (六)参加衔接试点的在校生,在完成本校高职高专本修专业学习和考试,临近毕业前已达到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条件,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后可申办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考生在领取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时,需出具专科毕业证书。

  (七)参加衔接试点的在校生,在本校修业期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专业、转考籍手续。专科毕业后合格的统考课程可以办理考籍转移。办理考籍转移后,衔接课程作废。

  (八)考生在规定的学习周期内未能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的,其自学考试未合格的课程,可作为社会考生参加相同课程的考试,也可以回原毕业学校参加下一个周期相同课程的考试,

  (九)未尽事宜按《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在校本科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本科专业,可以执行衔接考试计划,免考课程按照《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衔接课程和统考课程参照《实施办法》执行,但这部分考生必须参加统一助学。

  试点院校应主动与主考学校自考管理部门联系,接受主考学校的业务指导,配合主考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已经开展衔接试点的院校,按原《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通过的课程仍有效,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作联系人:自考处张琳 联系电话:595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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