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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合同复习: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规则

更新时间:2015-04-24 09:36: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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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规则

  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转移风险、风险随交付)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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