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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合同复习:合同的内容

更新时间:2015-04-15 10:35: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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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合同复习: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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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合同复习: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就是合同当事人所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

  (一)提示性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点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

  (2)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4)对方当事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免责的格式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的解释

  (三)免责条款

  1、概念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2、无效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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