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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复习:债的担保

更新时间:2015-04-07 11:04: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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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对于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

  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自愿性、明确的目的性。

  (二)保证

  1、保证的概念及特征

  保证,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人提供的担保是一种信誉担保,也称人的担保。

  2、保证合同

  3、保证的方式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效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6、保证责任的免除

  (1)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没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3)主债务转让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免除。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责任免除。

  (5)债权人未及时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免除。

  (6)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

  (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末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2、定金的成立

  (1)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2)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定金的效力

  (1)主债履行后,定金作为从债即告消灭。

  (2)证约效力

  (3)定金罚则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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