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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复习:债的发生原因

更新时间:2015-04-02 15:21: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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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复习:债的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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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一)合同

  (二)侵权行为

  (三)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无因管理的性质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2、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

  (二)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1)管理人的义务

  (2) 管理人的权利

  (四)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①须一方受有利益

  ②须他方受有损失

  ③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④须无合法根据

  2、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四、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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