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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动产质权

更新时间:2015-03-20 10:57: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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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占有的出质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者出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的设定

  (1)订立书面合同

  (2)交付标的物

  ①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②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

  ③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3.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1)出质人的权利

  ①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③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2)质权人的权利

  ①收取孳息

  ②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③对质权的处分权

  ④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⑤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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