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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拾得遗失物

更新时间:2015-03-04 13:02: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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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拾得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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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1)拾得人的义务

  拾得人的返还义务、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义务、拾得人的保管义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拾得人的权利

  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依据悬赏广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3.无人认领时国家取得所有权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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