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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代理复习:无权代理

更新时间:2015-02-03 13:04: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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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代理复习: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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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既没有法定的或意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

  (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3.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这种不确定状态表现为:

  (1)本人的追认(本人得以意思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才对本人发生效力。

  追认: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承认的单方法律行为。

  追认的特征: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2)第三人的催告和撤销(在本人追认之前,相对第三人可以撤回与行为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催告本人予以追认)《合同法》第47、48条分别规定了无权代理的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 4款的规定,第三人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应以第三人与

  无权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时不知其列代理权为前提。如果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则该行为的后果与本人无关。

  4.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认,第三人也不撤回其意思表示,行为人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无权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

  ①无权代理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须本人未行使追认权

  ③无权代理行为应为合法行为

  ④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于本人的责任不为合同责任,为侵权责任。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面要件

  (1)无权代理人须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能够出示证明自己接受委托、为本人办理事务的文件或者声称代理本人。

  (2)行为人一般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3)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4)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是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相对人意思表示

  特别要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3.表见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的义务。

  (2)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理为有利,则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相对人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本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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