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人高考 > 成人高考备考资料 >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代理复习:代理的类型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代理复习:代理的类型

更新时间:2015-01-30 10:25:2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成人高考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代理复习:代理的类型

  特别关注:2014年成人高考成绩查询专题!

  代理的类型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又称为授权代理、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一般产生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这种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关系,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职务关系),还可以是合伙合同关系。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民法通则》第 65条第 3 款规定:“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职务代理是委托代理的特殊形式。职务代理是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民法通则》第 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二)本代理与复代理

  1.本代理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本代理是相对再代理而言,没有再代理存在,也就无本代理。

  2.复代理

  (1)概念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复代理,转委托代理。因代理人的转托而享有代理权的人,称为复代理人。

  (2)复代理的特征

  (3)复代理产生的条件

  除非紧急情况,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告知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①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

  ②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③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

  ④在紧急情况下,如由于突患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的情况。

  编辑推荐:

  2014年成人高考录取查询 

  更多信息请访问:成人高考频道 成人高考论坛 考试疑难解答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成人高考资格查询

成人高考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成人高考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