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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事行为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更新时间:2015-01-26 15:35: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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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事行为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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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一些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的所有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除非进行的是使自己纯受利益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如果进行的是其依法不能够独立进行的民事行为,或者没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进行其他民事行为,其行为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1)返还财产。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这是因为,自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时,受领财产的一方继续占有该项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因而有义务将财产返还给相对人。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一方取得了财产,那么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等地取得了财产,那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财产。如果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如果民事行为无效后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损失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则仅过错方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3追缴财产。这应属于公法上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已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分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应注意的是,不仅要追缴双方已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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