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自然人复习: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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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二)监护的设立
(三)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两种:
(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所谓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例如:南方某村公民甲12岁,父母双亡,祖父母年过80岁,无兄姐,其他亲属中仅有堂叔愿意也有能力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应取得( )同意。
A.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B.人民法院
C.祖父母 D.甲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答案]D
(二)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也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与精神病人 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法律对于近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设有一定顺序。对于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姐为第二顺序,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三顺序。对于精神病人,其配 偶为第一顺序,父母为第二顺序,成年子女为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为第四顺序,关系密切 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五 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的数人。??
例如:张某婚后因夫妻关系不和患精神病,在对张某的监护问题上发生分歧,且互相推诿,在这种情况下应由( )担任监护人。
A.张某的妻子 B.张某的父母 C.张某的兄弟 D.张某的叔叔
[答案]A本题涉及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本题中,张某的妻子、父母均为张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的兄弟应属其他近亲属的范畴,也为张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的叔叔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为张某的自愿监护人,在他们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应由顺序在先,且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其监护人。故应由其妻子作为张某的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 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见,监护人的职责主要 有以下几项:?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 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例如:监护人只有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A.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B.经法院判决认定
C.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 D.经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批准
答案剖析:A。
(二)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使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被监护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例如:甲是未成年人,某日将乙咬伤,乙遂提起诉讼,甲父在此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
A.被告 B.共同被告 C.诉讼中第三人 D.法定代理人
答案剖析:D。
(五)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某幼儿园一群幼儿围炉烤火,老师李某擅自离开岗位与人聊天。幼儿甲玩耍中不慎洒水于炉上致使电炉短路漏电,幼儿乙触电休克,经抢救脱离危险,共花费5000元,该损失
A.由幼儿园承担,幼儿甲的监护人适当赔偿
B.由幼儿甲的监护人,同时责令李某适当赔偿
C.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同时责令幼儿园适当赔偿
D.由李某与幼儿园共同承担
[答案]C
再如:某甲出差将6岁儿子某乙托邻居某丙照看。一日,某乙将隔壁小孩打伤,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A.某丙承担,可责令某甲适当赔偿
B.某甲承担,若某丙有过错,某丙负连带责任
C.某甲承担,若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丙承担
D.某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答案]B本题涉及监护职责的委托问题。依《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 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适当承担。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 成伤害的,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有过错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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