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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自然人复习:自然人宣告死亡

更新时间:2015-01-09 12:49: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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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自然人复习:自然人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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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

  《民诉》第一百六十七条【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宣告死亡的效力

  从形式上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但从生活层面说,宣告死亡毕竟是法律的推定,与事实不一定就完全相符,在法律效果上应该有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中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死亡宣告的撤销

  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作了限制。

  (1)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2)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

  (3)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是属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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