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2013年成人高考院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为了严格执行招生录取政策,确保我省2013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3〕9 号)和《2013年青海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青教招委〔2013〕3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录取工作规则
录取工作在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录取工作。省招办按有关招生规定向招生学校按招生专业计划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招生学校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以“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提出新生拟录取名单,省招办审核同意后,招生院校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建档,并负责寄送录取新生录取通知书。
各招生院校根据生源情况,在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网(http://crzs.moe.edu.cn)上提出增减招生计划申请,经省招办同意后执行。
对因开班名额不足停止招生而未被报考院校录取的合格考生,该院校在退档的同时负责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由省招办统一组织有关院校进行调剂录取。
省招办将根据招生政策对录取名单进行审核,监督高校录取工作中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省招办将审核通过的录取新生名册寄送招生院校。
二、录取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为确保我省2013年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招办成立录取领导小组,下设纪检监察、宣 传咨询、高校联络、计划调控、网络技术五个职能小组。各职能小组职责如下:
1.录取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录取政策;宏观调控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负责录取现场的组织管理,协调各职能小组和招生院校做好录取工作;研究录取中的重大问题;审批录取新生名单;接受并决定招生院校提出的特殊要求。
2.纪检监察:负责监督检查招生院校和招办工作人员执行教育部、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政策、规定的情况,受理来信来访来电等各类举报、调查和处理违纪、违章的人和事。
3.宣传咨询组:负责录取信息的发布和宣传、咨询工作。
4.高校联络组:负责省招办与招生院校之间的联络工作;审核和检查招生院校的退档、录取以及录取过程中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情况。
5.计划调控组:负责对招生院校计划核对和调整,确认院校及专业的执行计划数;管理核心库基础数据和考生信息;负责调档事宜、确认招生院校录取名单;负责数据的预测、统计和录取信息的上报工作。
6.网络技术组:负责录取期间网络畅通和录取系统的安全;网络用户身份的确认;负责对录取网络的监控,备份录取信息;对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培训和技术指导;打印录取新生审批表。
三、录取工作安排
1.录取工作时间、地点:12月16日至12月27日在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西宁市五四西路33号)进行录取工作。其中12月16日至12月20日按招生专业计划、考生志愿投档录取,12月21日至12月27日服从调剂投档录取。
2.录取安排: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12月10日前省招办将各专业上线考生统计数、录取系统远程登录用户名及密码挂号寄送各招生院校,各院校根据各专业上线情况提前做好计划调整录取方案,在12月15日前通过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网上传专业计划调整录取方案,省招办审核通过后执行投档。各招生院校需要增加招生计划的须在12月23日前完成。12月24调剂未投档的考生。
四、有关事项
1.招生院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违规招收学生,严禁任何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机构或个人以国家高等学历教育校外办学点名义进行招生,严禁成人高校委托函授站(点)、教学点、合作办学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代招”、“代理”等名义介入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严禁成人高校超出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要严厉查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国家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虚假宣传。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在考试中违反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的考生,要在录取开始前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完成处理,涉嫌违法的,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追查到底,依法严惩。各招生学校要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自我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杜绝违法违规的行为。
2.各招生院校登录成人录取系统,在系统内认真填写本校的通信地址及负责人、联系人通讯方式,以保证录取期间的通信联络和邮寄资料。
3.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录取现场,因特殊原因需进入录取现场的院校工作人员,须出示招生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各招生院校要对上线投档考生的年龄、民族、学历、职业等报考条件进行全面的复查审核,凡不符合条件者,坚决不予录取。要加强入学新生复查工作,认真核对入学通知书与身份证、录取名册、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和本人是否一致,认真核对专升本录取新生第一学历的真实性,对于不能出具或不能通过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招办成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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