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3年成人高考报考简章
2013年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考须知
一、招生类型及学习形式、年限
(一)招生类型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各类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招生类型分三种:
1.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
2.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
3.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
(二)学习形式
成人高校的学习形式有三种:
1.脱产;
2.业余;
3.函授。
(三)学习年限
1.脱产最短学习年限为:高起本四年,专升本和高起专两年;
2.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年限为:高起本五年,专升本和高起专两年半。
二、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三)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四)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含中专、职中、技校)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五)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报考医学门类专升本的考生须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相应专业学历;
5.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且要求报考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其所获得的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将不能作为参加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考试的依据。
(六)报考河北师范大学“以成人高等教育形式培养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各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考生必须是我省在职小学教师;
2.所报专业应与现任教学科或拟任教学科一致(第二学历除外);
3.原则上任教学科为理科专业的教师不得报考文科专业。
考生报名时,须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信(证明信式样须从网上下载)。
(七)报考“基层卫生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相关专业的考生,须是我省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中,在岗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或医学(护理)专业普通中专学历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首先凭本人身份证、普通中专毕业证或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证)及以上资格证书在所属县(市、区)卫生局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填写《河北省基层卫生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考试报名审批表》,然后进行网上报名。
(八)招生学校对本校的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提出要求的,须经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九)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并参加考试。严禁任何成人高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助学机构、招生中介和个人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辖区内进行异地报考,或组织考生在我省辖区内跨市进行异地报考。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需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方法
报名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分为考生网上填报报名信息和报名信息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填报报名信息阶段
1. 考生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成人高考报名网站(网址:http://ckxx.hebeea.edu.cn/)或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hebeea.edu.cn/),点击“成人高考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了解我省成人高考政策规定及报名办法,查询学校的招生计划。
2.仔细阅读并承诺遵守《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内容,按照网页的提示及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真实有效信息和报考学校及专业等“意向志愿”信息, 并选择报名信息现场确认地点和确认时间。
考生的相关报名信息必须由本人填报,不允许培训学校、助学机构或他人代为填报,填报的相关信息要准确、完整。考生必须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手机号码),不得填写培训学校、助学机构、函授站(点)等非本人的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
3.认真核对填写的各项信息,无误后提交信息,正确记录系统给出的网上“预报名号”,并牢记自己设定的“密码”(考生凭网上“预报名号”和“密码”可再次进入报名系统查看或修改除“报考层次”以外的其他信息)。
4.考生点击“网上支付”按钮,进入支付页面,按照页面的提示和要求完成网上支付报名考务费工作(网上支付完成后仍可修改除“报考层次”以外的其他信息)。
未在网上支付报名考务费的考生不能进行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未进行报名信息现场确认的,其报名信息无效。
5.根据需要下载或打印报名信息。
(二)报名信息现场确认阶段
考生按选择的信息确认地点和确认时间,到现场办理信息确认手续。
1.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网上“预报名号”。
2.交验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报名资格审核。
3. 进行电子摄像。
4. 采集指纹信息(指定用左手食指)。
5. 对报名信息确认点打印的《河北省成人高考考生报名信息核对表》进行现场核对,发现问题当场更正(其中考生“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得同时更改,报考层次和报考志愿不许更改)。考生确认无误后在《河北省成人高考考生报名信息核对表(存根)》上签名。
以上工作须由考生本人完成,不得由他人代替。
考生必须到本人选定的报名信息确认地点方可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其他报名信息确认地点无法受理。
同一考生进行了多次网上报名信息填报(即获取多个预报名号),在现场确认时,只能选择确认一条报名信息,出现多次确认的,取消该考生当年报名资格,已交报名考务费不予退还。
(三)考生报名信息现场确认交验材料
1.网上“预报名号”,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同胞提供《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外省籍考生还须提供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单位证明原件。
2.报考河北师范大学“以成人高等教育形式培养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各专业的考生,须提供学校证明原件。
3.报考“基层卫生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相关专业的考生,须提供《河北省基层卫生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考试报名审批表》原件。
4.申请录取照顾的考生(其中年满25周岁及以上和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照顾信息,由系统根据考生居民身份证信息自动生成,考生可不提供证明),须提供本人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运动成绩证明原件;
(2)贫困县考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县招生办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并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出具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其他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出具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给予录取照顾的考生,须在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或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符合两项及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能累计,只选其最高分数给予照顾。
(四)报名时间
1.网上填报报名信息时间:
8月25日至9月2日(期间每天7:00至23:00)
2.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时间:
9月4日至9月8日。
网上填报报名信息和报名信息现场确认,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逾期不予办理。
(五)交费及退费
1.交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4]17号)文件规定,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5元。其中:
高中起点升专科(三科):报名考务费75元。
高中起点升本科(四科):报名考务费100元。
专科起点升本科(三科):报名考务费75元。
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考务费的交费方式全部为网上支付。
2.退费条件
考生已成功进行网上支付但未到现场进行信息确认的可以退费。
3.退费程序
考生于9月12日至13日到所属的设区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填写退费申请。各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审核考生申请,并将汇总后的考生退费申请于9月16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复审。经复审通过的,省教育考试院将考生所交费用退还至原交费账户。
请考生报名结束后不要注销银行卡,否则将影响退费。
四、志愿填报及注意事项
(一)志愿填报
1.2013年录取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本科层次(含专升本、高起本),第二批为专科层次。每个批次考生只能填报一个学校及专业志愿。
2.报考高起本志愿的考生可兼报相同科类或科类允许兼报的专科志愿。报考高起本艺术类(文)专业的考生,可兼报高起专文史类专业,报考高起本体育类(理)专业的考生,可兼报高起专理工类专业。反之不允许。
3.网上填报信息阶段,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填报相应批次的“意向志愿”,其中,报考高起本的考生,除填报一个本科层次“意向志愿”外,还可以再填报一个专科层次“意向志愿”。如本科未录取,专科录取时按专科统考科目计算总成绩。
4.在公布考生成绩及划定全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之后,考生须再次登录志愿填报系统,填报“正式志愿”。“正式志愿”与“意向志愿”的学习层次、科类必须相同,所报院校或专业可以更改。未在规定时间填报“正式志愿”的考生,默认其“意向志愿”为“正式志愿”。
填报正式志愿时间: 11月23日9:00―25日16:00。
5.调剂录取阶段,我省将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实施一次征集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填报征集志愿。
填报征集志愿时间: 12月18日9:00―19日16:00。
(二)注意事项
1. 考生选报志愿时要慎重,所填报的志愿必须符合该志愿的报考条件,符合《河北省成人高等院校招生生源计划》所列的招生范围,“招生范围”有限定报考条件的,考生须符合要求方可报考。
2.考生在填报“意向志愿”后,须按照规定时间登录志愿填报系统,填报“正式志愿”。未在规定时间填报“正式志愿”的考生,默认其“意向志愿”为“正式志愿”。由此产生的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录取照顾政策
(一)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录取时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高知子女、中国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少数民族考生。
7.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88年12月31日前出生)。
9.贫困县考生
石家庄: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平山县
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
邯 郸:大名县、魏 县、广平县、馆陶县、鸡泽县、肥乡县
邢 台:广宗县、临城县、巨鹿县、新河县、平乡县、威 县、内丘县、临西县、南和县、任 县
保 定:阜平县、唐 县、涞源县、顺平县、博野县
张家口: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 县、阳原县、
怀安县、万全县、赤城县、崇礼县、涿鹿县
承 德: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兴隆县
沧 州: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献 县、孟村回族自治县、
东光县、吴桥县
衡 水: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故城县、枣强县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录取时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六、免试生报名条件及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运动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试入学:
(1)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
(2)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
(3)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
(4)近五年内获得世界比赛前八名、亚洲比赛前六名、全运会比赛前三名、运动成绩达到健将级别的现役运动员。
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经本人申请,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可免试就读我省成人高校专升本。
(二)免试生报名办法及交验材料
1.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人员,于8月30日至9月1日到省教育考试院成人高校招生处现场办理报名手续。省教育考试院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31号。
2.免试生报名时须携带以下材料,并接受报名资格审核。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须交验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运动员须交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该表由国家体育总局监制)、成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免试生,须交验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须交验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证件、证书原件验证后退还本人,复印件由省教育考试院归档保存。复印件要求统一采用A4规格,单面复印、内容清晰。
3.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免试生资格,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1)免试生领取《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免试生告知书》、《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免试生信息登记表》,如实填写表中相关信息。
(2)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对免试生提交的有关证件和所填表格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填写《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免试生审核材料登记表》。
(3)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将免试生相关信息录入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系统,并对其进行电子摄像。
(4)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打印《河北省成人高考考生报名信息核对表》。
(5)免试生对《河北省成人高考考生报名信息核对表》上内容现场核对,发现问题当场更正。确认无误后在《河北省成人高考考生报名信息核对表》上签名确认。
七、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一)高起本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
文科:语文、数学、英语、史地综合
理科: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综合
(二)高起专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
文科:语文、数学、英语
理科:语文、数学、英语
(三)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均为三门。两门公共课为政治、英语,一门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分别为:
科类名称 |
公 共 课 |
专业基础课 |
文史、中医类 |
政治、英语 |
大学语文 |
艺术类 |
政治、英语 |
艺术概论 |
理工类 |
政治、英语 |
高等数学(一) |
经济管理类 |
政治、英语 |
高等数学(二) |
法学类 |
政治、英语 |
民法 |
教育学类 |
政治、英语 |
教育理论 |
农学类 |
政治、英语 |
生态学基础 |
医学类 |
政治、英语 |
医学综合 |
(四)除上述规定的统考科目考试外,成人高校艺术和体育类招生必须对考生进行专业加试,其他专业是否加试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确定。今年我省艺术、体育类各专业加试时间统一为11月30日、12月1日。成人高校进行专业加试必须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的《河北省成人高等院校招生生源计划》中注明所加试的科目、地点,并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专业加试成绩不计入总分。考生的专业加试成绩及成人高校确定的加试合格考生名单须报送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凡未进行专业加试或加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投档录取。
(五)统考科目试题均由教育部按《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11年版)的要求统一命制。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六)考试时间
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
10月26日 |
10月27日 |
9:00-11:00 |
语文 |
外语 |
14:30-16:30 |
数学(文科)
数学(理科) |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公民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专升本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
10月26日 |
10月27日 | |
9:00-11:30 |
政治 |
大学语文
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一)
高等数学(二)
民法
教育理论
生态学基础
医学综合 |
考生根据报考的专业考一门 |
14:30-17:00 |
外语 |
|
八、网上评卷对答题的要求
我省成人高考各科试卷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按照网上评卷的要求,考生在各科考试中,所有答案全部答在答题卡上,在试卷和草稿纸上作答无效。
(一)考生答题前要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按要求办理。
(二)考生拿到答题卡后,认真填写考生信息(姓名、考生号),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不要填写缺考标记,缺考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教师填写。
(四)选择题部分必须用正规2B铅笔填涂,涂写要均匀、饱满、轻重适度,修改时要用橡皮擦干净;非选择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黑色字迹的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字迹的笔等其他笔书写。作图题直接用0.5毫米的黑色字迹签字笔绘出,也可以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描清楚。未按用笔要求书写会影响评卷结果。
(五)严禁在答题卡上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及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
(六)仔细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是否与本人信息相符,核对无误后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的红色“贴条形码区”内,条形码一律横贴。要保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不要在条形码上面和条形码周围涂改和乱画,条形码损坏、贴错位置的答题卡会影响评卷结果。
(七)非选择题作答时,字体工整、字迹清晰,字体不要写得太小太密,字距适当,答题行距不宜过密。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第一行开始作答,书写在各规定区域内,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
(八)如需要对非选择题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修改的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但仍不能超过该题的答题区域,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修改选择题答案可使用橡皮擦,但应注意不要使答题卡造成破损。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等辅助物修改。
(九)答题卡应保持清洁、不要折叠、破损。否则影响评卷质量。
九、考试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应于每科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开考前40分钟)入场。接受监考员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使用金属探测器对其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对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三)2B 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计时用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生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进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六)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时间内不允许上厕所。
(七)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十、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此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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