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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规则

更新时间:2012-12-04 09:29: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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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贵州省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有关成人高等学校:

  现将《贵州省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规则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贵州省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规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8号)和《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12〕31号)精神,制定我省2012年成人高校录取新生工作规则。

  一、组织领导和各工作组的职责

  贵州省成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省招生监察办公室对录取工作实行监督和纪律检查。

  录取场设立各工作组,其职责如下:

  (一)技术管理组

  1. 技术管理组职责范围:数据库管理、网络管理、用户管理、服务器管理、源程序管理等。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在录取开始前完成对我省所有成人高等学校的网上录取培训、模拟演练和相关工作检查;

  (2)协调、指导成人高等学校的远程网上录取工作,并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3)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管理的信息标准和信息管理规定,加强对考生信息采集和电子档案制作的管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全面、准确和规范;

  (4)对各类系统帐号、密码等保密信息要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人,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越级违规操作,录取过程中高校的拟录取信息、有关临时统计信息和考生个人有关信息均为阶段性保密信息,未经信息权属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公开;

  (5)严格管理考生信息数据库,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6)维护录取数据信息和网络的安全,采取有效的病毒防范措施及防攻击措施,确保录取任务的完成;

  (7)做好录取现场计算机工作站及网络设备等硬件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8)对录取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应用培训;

  (9)打印新生录取名单。

  2. 按教育部规定,技术管理组负责人应由技术主管、系统管理员和数据库管理员组成。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应分别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技术主管应由省招生考试院分管技术的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录取现场网络安全、场地管理、用户管理、系统源程序和文档管理,并负责协调所有技术上的相关事宜。

  系统管理员的职责是:安装和管理服务器操作系统、监控网络设备和安全系统的正常运行;关闭所有服务器不需要的服务和端口;严格控制服务器的用户帐号和口令,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严格根据参加远程录取的院校用户,随机生成招生系统和安全系统的口令,并采用机要通知院校。

  数据库管理员的职责是:进行系统初始化、数据导入、基础数据的规范化调整及备份;严格控制数据库帐号和口令,防止外泄;协助系统管理员管理好数据库服务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装载和维护基础数据;制定数据备份方案,保证数据安全。

  (二)录取检查组

  1. 监督检查各招生院校贯彻择优录取的原则和招生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2. 监督招生院校在投档范围内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

  3. 检查各招生院校拟录取的新生名单,确认符合政策规定后提交录取审核组审核;

  4. 录取中与招生院校联络,按时催退考生电子档案;

  5. 清理招生院校退回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确认后及时提交技术管理组;

  6. 完成有关院校的委托代录工作。

  (三)录取审核组

  1. 核对各招生院校的招生计划和检查院校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

  2. 审核各院校招生中投放的各类招生计划,并提交领导组批准;

  3. 安排好调档和退档时间,把握录取工作进度;

  4. 审查各院校的有关工作报告,并及时向领导组汇报;

  5. 认真审核各院校的新生录取名单,提交省招生考试院负责人批准;

  6. 及时向领导组报告录取进度和最新情况;

  7. 协助技术管理组打印录取院校新生名册;

  8. 办理院校录取盖章手续。

  (四)录取咨询组

  1. 向考生宣传招生政策和规定;

  2. 受理考生的有关录取结果及退档原因等方面的咨询;

  3. 做好考生信息查询服务工作。

  (五)宣传组

  1. 打印、发放有关录取工作的资料;

  2. 按规定制作录取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3. 认真核准录取信息,并及时通过招生考试院网站及各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4. 安排招生宣传工作,接待新闻单位并拟定新闻通稿;

  5. 安排录取期间各种会议。

  (六)行政组

  1. 按有关规定办理录取收费手续;

  2. 做好财务结算工作;

  3. 协调好录取场地的各项有关事宜。

  (七)安全保卫组

  负责录取场的安全保卫和门卫执勤工作。

  二、 录取原则和政策规定

  在录取新生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政策规定:

  (一)录取新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追加计划和变更计划类型及办学层次。

  (二)省招生考试院向录取院校提供上线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院校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

  (三)录取新生的各项照顾政策,严格按照《贵州省2012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省招生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 国家体育总局监制) ,省招生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参加“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 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 专科) 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 专科) 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 区、市) 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4.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 ,省招生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 分投档( 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 ,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招生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 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 获得地级以上( 含地级) 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 区、市) 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 工作) 者及科技进步( 成果) 奖获得者。

  (2) 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 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 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中国台湾省籍考生。

  (5) 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 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 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 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 工作) 者。

  (7) 年满25 周岁以上人员。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省招生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 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取其最高一项。

  三、录取体制和录取办法

  (一)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录取中,招生院校和省招生考试院的职责如下:

  招生院校的职责是:

  1. 录取院校必须在投档范围内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录取考生;

  2. 在政策规定和投档范围内,考生是否录取及所录取的专业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招生院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3. 招生院校可根据生源情况通过“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计划网上调整系统”对计划进行适当微调;

  4. 新生入学报到时,各院校要使用网上录取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核查报到新生的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杜绝冒名顶替上学行为。对查实的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

  省招生考试院的职责是:

  1. 及时准确的向招生院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

  2. 对招生院校贯彻执行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情况,实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3. 审查院校录取考生的名单时,若发现院校没有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或违反招生纪律,省招生考试院有权不批准录取,并要求予以纠正,由招生院校调整后再进行审批;

  4. 检查招生院校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审查和批准院校调整的招生计划。

  (二)按规则开展录取工作

  1.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拒绝和故意拖延时间的院校,省招生考试院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院校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学生司备案。

  2. 招生院校必须按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退档,不按时退档院校的多出招生计划的考生电子档案,视为被该校录取,同时,报告教育部学生司。

  (三)严格录取信息的管理

  1. 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成人高校招生管理的信息标准和信息管理规定,采集考生信息和制作电子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高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

  2. 严格规范管理各类系统帐号和密码,严格管理考生信息数据库,按规定制定数据备份方案,保证数据安全。

  3. 录取期间涉及到的拟录信息、相关统计信息及考生个人信息均为阶段性保密信息,未经许可,任何高校和个人不能擅自公开。

  四、录取工作程序

  (一)严格按程序开展录取工作

  1. 录取审核组核准院校招生计划后报告领导组,经领导批准,由审核组通知技术管理组按规定向招生院校发送考生电子档案。

  2. 招生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录等工作程序,确保考生电子档案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院校审录后,在拟退档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上,要注明相关考生的退档原因,录检组同时要认真做好必要的退档记录。在录检和审核中,若发现录取院校没有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和原则录取,省招生考试院不予批准录取,由学校调整后再进行审批。

  4. 对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院校,调剂录取时再依考生所填“调剂录取申请表”投档,供学校审录。

  5. 院校录取工作完成后,由录检组审核确认,交录取审核组再次审查确认,并由技术管理组打印录取新生名单,提交省招生考试院负责人签字,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方可生效。

  (二)准确上报考生数据

  新生录取工作于2013年1月中旬全部结束,并由省招生考试院向国家教育部上报新生录取信息库。

  五、录取工作的管理及纪律规定

  (一)录取工作管理规定

  1. 录取场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工作组必须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责内的工作,严格按原则、程序履行职责,录取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在工作中,各部门必须分工协作,加强配合,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服从指挥。

  2. 技术管理组的技术主管、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必须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所有服务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帐号和密码只能由录取场领导小组和系统管理员掌管。任何人不得索要操作系统、数据库的用户帐号和密码。

  3. 所有原始数据信息是网上录取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技术管理组必须严格管理。所有原始数据信息整理完毕,必须制作成光盘保存,严防数据遗失和以备检查,并异地备份两份,一份由招生监察室异地保管,另一份由领导组异地保管。

  4. 录检组必须严把政策关,做好每所院校的录退档登记,认真核实每个考生的录、退档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组汇报。

  5. 录取审核组要切实具体安排好录取工作程序和调档时间,核查录取结果,及时全面地了解录取动态,并向领导组报告。

  6. 宣传组、行政组要根据场内工作情况做好协调后勤服务保障、宣传报道工作,确保录取工作正常运行。

  7. 咨询组要认真做好考生的信访咨询工作,宣传和解答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及时将考生关注的重要问题及社会各界反映的突出问题向领导组报告。

  8. 录取工作实行“八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报名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信息录取结果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招生收费公开;招生纪律公开。

  (二)录取工作纪律规定

  1. 录取工作要严格执行“六不准”的规定,即:不准违反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参与、协助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2. 录取工作期间,录取场实行严格的门卫管理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凭证在规定的时间进入或离开录取场,没有证件者一律不得进入录取场。

  3. 录取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在规定的工作岗位和范围内上岗,坚守岗位,服从指挥。未经录取场领导组负责人批准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主机房、调档室、录检组、审核组等办公场所。

  4. 参加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规定:

  (1)任何个人不得索要数据库和服务操作系统的账号和密码;

  (2)不得向招生院校擅自投放不符合规定的考生电子档案或更改考生电子档案的程序和数据;

  (3)不得个人独自开机调档;

  (4)不得向外公开考生电子档案的信息内容和录取工作中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5)不得向考生许愿录取。

  5. 工作人员上班时间要关闭手机,不得利用工作电话接听、拨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6. 参加录取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招生政策,勤政廉政,自觉维护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对违反录取工作管理规定和纪律规定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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