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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三)

更新时间:2011-06-29 10:34: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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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lesson$

  4、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109;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1、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3、有利于当事人举证,法院及时、正确地审结民事纠纷。

  110、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这些民事权利有: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买受人或受害人向出卖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要求支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111、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又称诉令时效的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令时效期间,待这种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要件有三个:

  (1)中止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2)中止必须有法定情形。包括:a、不可抗力。B、其他障碍。

  (3)诉讼时效的中止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因最长诉讼时效以侵权发生的客观事实为标准,不以权利人是否能行使权利为依据,故不适用中止制度。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也称"终断"、重算",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如下:(1)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2)中断必须存在以下法定事由之一:a、提起诉讼,即起诉。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C、义务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又称承认。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的要件:

  1、必须是无终止、中断法定事由发生而超过了时效期限。

  2、权利人未行使请求权,有正当理由。

  112.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行消灭。《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1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时间不同。

  3、目的不同。

  4、可变性不同。

  5、适用对象不同。

  116、民法上物权的分类: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一)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不同划分的。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有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不动产物权有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地役权、抵押权。

  (二)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主物权和从物权。

  (五)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六)民法上物权和特别法上物权。

  117、物权的本质:物权制度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和财产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物权关系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1、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是以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为前提的。

  2、物权是债权关系发生的前提。

  3、物权关系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可最大限度发挥财产的经济功能。

  118、物权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各类及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一物一权原则 是指同一客体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同时存在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一物一权原则 是由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

  三、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公开,否则,物权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制度。

  公示原则的交付方式: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占有改定4、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行为完成法定公示的,第三人基于依赖公示而为法律的行为,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119、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类:

  1、物权法律行为,简称物权行为包括双方行为与单方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或物权合同。

  2、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先占、添附、遗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发现、国有化、征收、没收、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混同等。

  120、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121、民法物权保护方法包括:一、确认物权归属二、物上请求权 是指权利人在行使物权过程中遇到某种妨害时,享有的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恢复物权效力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1)请求返还原物。2)排除妨碍。3)请求停止侵害。4)请求恢复原状。三、债权请求权

  122、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

  1、根据不同。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债权保护方法以债权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债的规定。

  2、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同。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于对物权的分割,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而只以妨害物权行使为条件;采取债权保护方法即损害赔偿方法保护物权时,须以对物权损害已造成实际损失为条件。债权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分割,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

  123、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4、财产所有权含义:

  一、所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二、所有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所有人依法对物享有的权利和非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不得妨碍的义务。

  三、所有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确定和保护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25、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一)所有权是物权中唯一的物权。

  (二)所有权产完全物权。

  (三)所有权是绝对权。

  (四)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五)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物。

  126、财产所有权的本质: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财产所有权,是确认和保护人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定社会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

  127、财产所有权的意义:财产所有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完善财产所有权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128、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一、占有权

  二、使用权

  三、收益权

  四、处分权

  对财产的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无论是事实上的处分还是法律上的处分都会引起所有人的所有权的消灭或转移,处分权的行使决定着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处分权一般应由财产所有人行使,只有财产所有人才有处分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非所有人对他人财产行使处分权的情况。但非所有人行使处分权时必须有法律住所,否则,就是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能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这四项权能中的每一项都有相对独立性,而又具有可分性,四项权能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以及全部权能都暂时脱离财产所有人。例如:保管、租赁、承包、抵押、留置等关系都属于这些情况。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人的分离,正是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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