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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告知书

更新时间:2010-08-23 12:49: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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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成人招生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充分了解报考政策和考试管理规定,做好考前各项准备,避免考试违规行为,是每位考生必须关注的内容。

  一、有关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在《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高招委[2010]4号)中有明确规定,请考生查阅。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招生学校都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这里特别提醒报考专升本和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报考条件如下:

  1.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2.报考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考生,需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考生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二、考试管理规定特别提醒

  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在考试时必须按国家教育考试的规定进行考试,并遵守考试纪律。考生须认真阅读、了解《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考试规定,并重点注意下列问题:

  1.考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考试当天留出充裕的时间前往考场,避免因考试迟到而无法进行考试。按照考试规定:各科目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

  2.考试中任何有意或无意的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处罚,并记入本人诚信考试档案。

  各位考生除携带2B铅笔、0.5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橡皮、圆规、三角板等必须的文具用品外,严禁携带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或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为防止利用通信设备进行考试舞弊现象出现,各考点及周围将起用移动通信干扰仪、无线信号监测设备以及“作弊克”等监控设备进行监测管理。如发现考生携带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将取消本科目或当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

  进入考场前还应再次仔细检查有无携带与考试无关用品,若有,则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否则,不论有意、无意带违规物品入场,都将作违规处理。

  考试期间各位考生要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

  3.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根据考点、监考教师宣布的《考试指令》要求进行考试。

  领到答题纸后,应首先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即刻向监考老师报告。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能向监考老师提问。

  答题前,应认真阅读答题纸上的答题说明;答题时必须把主、客观试题全部做在答题纸上。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及以上的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作答,在规定答题纸规定区域外的答题内容将按规定适当扣分;答在试卷上、其他纸上的答案均属无效。

  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试题内容带出或传出考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来自外部的有关试题信息。

  4.各科目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期间离开考场,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能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在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前交卷离场的考生,按教育部规定作取消本门课程成绩处理。

  考生守则

  一、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认真阅读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告知书》、《考生诚信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并签名确认。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储存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纸后,应在指定位子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纸无效。网上评卷的考试科目须先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

  六、开考信号铃声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个科目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期间离开考场,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所有科目试题答案须全部答在答题纸上,其中网上评卷的考试科目,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作答。

  九、在答题纸规定的地方答题,未按规定区域答题或不规范答题,将按评分参考的规定适当扣分。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遇答题纸、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二、全国统考试题在考试结束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

  十三、考试终了信号铃声发出后,立即停笔。整理好自己的答题纸、试卷和草稿纸等。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四、违反本守则规定,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2010年全国各地成人高考报名时间汇总

·201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政治时事复习手册 

更多信息请访问:成人高考频道   成考高起点辅导   成人高考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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