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办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
第三条 评授学士学位对象,只限国家承认学历具有我校学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以及我校负责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
1、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纪和校规校纪。
2、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在学期间全部课程的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3、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天津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4、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参加天津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第二外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等)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
1、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纪和校规校纪。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考试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并取得该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3、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参加天津市学位办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4、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参加天津市学位办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等)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曾有三门次(含三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及格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除外)。
(三)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
(四)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后取得毕业证书者。
第六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履行的手续:
(一)具备条件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的当年七月上旬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交验毕业生登记表、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成绩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及答辩结果等材料。
(二)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含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主干课程)且成绩合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除外)。
(三)已领取毕业证的高自考本科生,在当年的七月份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下半年领取毕业证的高自考本科生,在转年的七月份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四)按学校规定交纳学位申请费。
第七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继续教育学院初审申请材料后,根据择优推荐的原则,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完成情况及各科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申请者毕业鉴定及申请者所在单位的鉴定材料。
(二)教务处审查学位申请者材料,并于九月初组织成人本科初审合格者参加“主干课程”考试。试卷须经市学位办事先审核同意。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全体委员会议,审查并决定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后,报市学位办审批备案。批准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九条 为严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制度,在审核过程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取消相关人员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对责任人员按学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的执行时间为:具有学籍的成人本科生,自2004级开始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本科生,自2004年1月开始执行。
2001年5月9日颁布的《天津理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津理工教务[2001]3号)于2005年12月底废止。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天津理工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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