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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08年民法笔记第二章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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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 概念: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 特征:

  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是一种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法律关系。

  3)是一种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 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受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使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如:国债

  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者相互对应而存在。

  a)买卖合同关系: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b)赠与合同关系:一方享受权利,一方享受义务。

  c)合同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

  d)所有权关系: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任何人。

  内容: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构成。

  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力等。

  a)物:通常是无权关系的客体(所有权)。

  b)行为:主要是债权的客体。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支付货款、赔偿金、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劳务等)

  c)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创造性地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发明,外观设计,商标等)

  d)人身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姓名、肖像、父母对子女的身份利益等)

  e)权力: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种权利是另一种权力的客体。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股权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能够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构成要素:

  自由权:权力人可以自主决定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权力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胜诉权:权力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以其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类)。

  1)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2)人身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等。

  2、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权利以其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分类)。

  1)绝对权(对世权):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请求不作为。特点在于: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力主体不必通过义务主体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

  2)相对权(对人权): 效力仅次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特点在于: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全力主体必须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履行其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如债权。

  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其作用为标准)。

  1)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对权力客体予以支配并派出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点: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力客体,无需他人行为的介入;也可排除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具备排他性。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绝对权都属于支配权。

  2)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点:请求权人必须通过他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基于基础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

  3)形成权――权利人得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4)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其行使以请求权存在并提出为前提。

  分类:永久性抗辩权,指能使他人请求权的行使永久被排除的权利。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

  延期性抗辩权,指能使他人请求权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行使的权利。如同是履行抗辩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民事权利以其相互关系为标准)。

  1)主权利――指在相互有关联的几项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赖于主权利的存在才能存在的权利。如,向银行贷款,债权(主权利),抵押权(从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根据两项权利相互之间的派生关)。

  1)原权利――为基础性权利。

  2)救济权――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即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侵害的危险时而产生的权利。如所有权是原权利,权利受侵害时,所有权人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救济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权利以其实现是否已具备为标准)。

  1)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是否已具备的权利。(实际享有)

  2)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需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能实现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民事权利的保护:指保障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分类:公力救济、私力救济

  (一)公力救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保护的。保护方式主要依赖公力救济。

  (二)私力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通过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予以保护的。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指行为人为防止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防卫或者避险措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防卫行为

  2)紧急避险:为使自己或者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具有违法阻却的效果,不成立侵权行为。但若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自助行为:指行为人在权利受到或者将要受到侵害而又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采取的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扣押或者损毁的行为。自助行为是法律所容许的权利保全措施,具有违法阻却的效果,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需具备条件:

  1)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采取的自主措施恰当;

  4)事后马上请救公力救济;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约束。其根本特性是约束性,即义务人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否则义务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义务发生的根据不同划分)。

  1)法定义务: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义务。

  2)约定义务: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义务的内容不同)

  1)积极义务: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务的义务

  2)消极义务: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义务是否可以转移)

  1)专属义务:指义务主体不得将其以转给他人的义务。如 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2)非专属义务:义务人可以将其以转给他人的义务。如 偿还欠款的义务。

  五、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和分类:

  指以发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两大类。

  1. 自然事实: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该现象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如地震、人的出生等。

  2. 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活动。

  a)依行为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适法行为)、违法行为(不法行为)。

  b)依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分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1)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 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由人的活动引起的后果)

  2)事实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拾得遗物等。(不考虑法律关系,只要发生)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有时只需一个民事法律事实,有时却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设立遗嘱+遗嘱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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