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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黑龙江成人高考考场规则

更新时间:2018-09-11 11:11:5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9收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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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黑龙江省2018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实施办法》可知。2018年黑龙江成人高考考试时间10月27日-28日。具体2018年黑龙江成人高考考场规则如下:

为维护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树立文明良好的社会风尚,按教育部要求,请考生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中的下列内容,并在报名现场确认时在《黑龙江省2018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登记表》的指定位置签字认可。

一、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二、考场规则

1.考生在考前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签字认可。

2.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3.考生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4.考生进入考场,除考试用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严禁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如各种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刮纸刀、书籍、资料等。

5.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等,后果自负。

6.开考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考试期间,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7.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9.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0.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1.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本人郑重承诺:

1.我已充分了解考试报名的各项内容和规定,我所提供的报名信息是真实、准确、符合报考条件的,我愿意承担由于填报或提供虚假信息而引发的后果。

2.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当前没有因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3.我将在参加考试期间,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做诚信考生,如有违反,愿接受各级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如考试涉嫌违法作弊,交由司法机关按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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