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2018年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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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2018年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农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北京地区面向社会招收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社会在职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分高中起点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两个层次,办学形式均为业余。
学生在校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内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可获得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
本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升本各专业的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后,均可按相关规定在本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起专、专升本各专业现行学制为三年, 学习形式均为业余,授课方式为面授。上课时间一般为法定公休日或节假日。各专业上课地点均在校本部。
2018年本校拟招生专业共计6个,具体招生范围、培养层次、学习形式、上课时间等详细内容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和本校招生简章为准。各专业招生人数将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参考预报名人数和本校实际办学条件在录取前确定。
第五条 2018年本校各专业参考学费标准如下,实收按北京市教委审核的标准执行,学费按年度收取:
(1)高起专:理工类专业2100元/学年;
(2)专升本:农学类专业2400元/学年;
(3)专升本:经济管理类、法学类专业2030元/学年。
第六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均为业余走读学习,学校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 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颁发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书,且证书信息应与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相关信息对比审验合格;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第一学历所学专业或现在所从事的工作相关。
第八条 符合教育部及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享受免试入学政策的考生,应按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资格审验和志愿填报工作。
第九条 本校开设的专升本专业,不安排专业加试。
第十条 考生在报名时应提供个人真实信息,诚信应考。
第十一条 考生考试期间不得有舞弊行为,如有违反则由相关部门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等法律法规对考试舞弊行为做出严肃处罚。
第十二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在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本校不足开班人数(20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十三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录取原则是:在达到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划定的相应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根据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或调剂录取。
第十四条 达到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但不能被我校第一个志愿专业录取(志愿专业已录取满额或志愿专业被撤并等原因)的考生,学校将按照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录取规定,参照考生的调剂志愿,在校内择优调剂录取或退档。对第一个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本校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调剂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本校按教育部及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照顾政策,照顾或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十六条 本校在录取工作全部结束后,通过邮政以挂号信的方式,将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报到说明邮寄到考生填报的通讯地址。
第十七条 考生被录取后,须按本校新生录取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交费、报到和注册工作,对逾期十个工作日未报到、未缴费且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视为其自愿放弃学籍,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将按要求对学生情况进行全面复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或不能取得相应毕业(结业)证书,责任由学生本人独自承担。
(1)不符合报名或录取条件、有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行为者;
(2) 报名或入学时提供的本人大学专科或以上层次毕业证书(证明)不能被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承认,而无法通过教育部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科学生。
第十九条 本校没有委托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只在本校成人招生办公室设有相应招生咨询人员,招生咨询人员的建议或意见仅供参考,本校不做任何有关录取的承诺。
第二十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监察处、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及北京市2018年成人招生相关文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相关信息: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北(京藏高速路东侧)北农路7号。邮政编码:102206。
校内办公地址:教学楼A座211室(继续教育学院招生与教学管理科)。
咨询电话:010-80799314
举报电话:010-80795693
第二十三条 本招生章程由北京农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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