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8日,《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施行。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烟叶税的纳税对象是指晾晒烟叶和烤烟叶。
依据方法: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烟叶收购金额(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税率为20%;计征方法是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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